权力致使腐败,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这正如卡洛斯·艾伯特·罗赞斯基所说:“腐败是一种所有社会都出现的症状,它既可见于最庞大的上层建筑,也可在最微小的团体中找到痕迹。”权力与腐败,犹如月光下人与其影子,凡权力所在之处,腐败一定形影不离。在当今国内,腐败不只频繁见诸于位高网站权重的高官之间,好像就连在似官非官的村“官”中也已根深蒂固。较之于高官腐败,村官腐败所带来的害处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由于它所直接侵害的是占国内人口绝大部分的广大农民群众的权利和感情,如不准时对村官腐败加以有效治理,当广大农民群众的权利被侵犯到其感情再也很难容忍的时候,势必带来社会的动荡,其后果很难预料。
对权力加以制约是反腐败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方法,治理村官腐败,也要对其权力加以制约。本文即从探索村官腐败产生是什么原因出发,继而剖析以村民权利制约村官权力作为村官反腐败方法的必要性,最后讲解为权利而斗争对于权利人自己、对于反腐败的重要程度,以期培育农民群众的法感情及法意识,借以彰显权利制约权力、预防腐败所具备的强大功能。
1、权力缺少制约是村官腐败的重要原因。
权力(指公共权力)是人类社会常见存在的一种现象。关于权力的意思,学术界虽存在不一样的认识,但绝大部分学者都承认,权力是一种影响别人的能力。相较于权利来讲,权力要更为现实、更为强大、更为坚韧、更具魅惑力,[②]因此,“权力运行的效应是双重的,它既会对社会带来利益,也会对社会导致风险;它既可能维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也会侵犯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以至于制造奴役和恐怖。”[③]
权力是一种可交换的社会资源,权力最基本的特点是不平等性和可交换性。权力的可交换性,是指权力作为一种外在型的能力,其可在肯定的条件下中,通过权力主体的更换而发生转换。[④]权力主体所拥有些权力,是外在于我们的利益,当他履行相应公共职务时,他就有权力,当他离开这一职务时,则会丧失权力。“有权不需要,过期作废”,权力的可交换性容易致使权力的异化,而权力异化之所以可以产生,又与权力主体把自己所学会的权力作为“产品”用以交换私利相联系,即“权力和资金的买卖”。因此可以说,权力的可交换性奠定了“权钱买卖”的基础,而“权钱买卖”则势必致使权力腐败。
权力致使腐败,绝对的权力致使绝对的腐败。这不止是一种理论,而且是一种经验。权力在肯定条件下会发生异化,这是由权力自己的特点所决定的。但腐败现象之所以在国内目前可以扩散,重点仍在于缺少一个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没界限和不受制约的权力,产生腐败的危险也最大。“所有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容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大家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适才休止。”[⑤]
国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第三条规定:“中共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根据中共党章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用途,根据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拓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据以上规定与国内《宪法》、《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村主任、村支部书记并不是国家员工的序列,其所学会的权力虽不是国家权力(有国家授权的除外),但仍是一种公共权力,该权力源自村民,即由村民通过民主选举的形式所赋予的。
村官所学会的权力为一种公共权力,如上所述,当然也具备可交换性的特点,容易滋生腐败,因此需要对其加以制约。但在国内,因为村民委员会是一种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依赖村民们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但因为国内农村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仍非常落后,农民的民主权利意识还非常淡薄,农民护权能力的低下—权利遭到侵害后没有办法、不了解该如何解决的现实情况,非常难形成对村官权力的有效制约,村官腐败现象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
2、村官反腐败,需要以村民权利制约村官权力。
在不一样的历史时期,我党采取了多种多样的反腐败方案及办法。毛泽东年代,为了预防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采取了权力主体的不断更换和动员群众参与更换权力主体的活动之中,甚至不惜使用政治运动,包含“文化大革命式”的政治运动。党的十四大以来,国内的反腐败斗争历程了从标本兼治、侧重遏制到标本兼治、逐步加强治本力度的转变。党的十六大审时度势,在总结以往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当令提出了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逐步加强治本力度的需要,并且提出要加大教育,进步民主,完善法制,强化监督,革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要紧的政策和手段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历史的经验证明,无论采取何种反腐败方案,权力制约一直是反腐败的最主要、最基本的方法,这就需要需要根据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需要,积极进行理论革新和体制革新,打造起可以适应年代需要的有效约束权力、预防腐败的真的管用的反腐败监督机制。实践中对机力的制约机制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含:权力之间的制约—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各种权力之间的分立和制衡;权利制约权力—把权力分散或分解为权利,使尽量多的权力权利化;以责任制约权力—以责任的缩短性、被动性、给付性对权力的扩张性、主动性、利得性的制约与抗衡。[⑥]而权利制约在所有制约机制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治理村官腐败问题,除去采取对村官权力加以国家权力的监督、以舆论为主导的社会监督、责任约束等制约机制外,非常重要的就是要以村民权利制约村官权力,村官权力需要遭到村民权利的制约。这是由于:
1、以村民权利制约村官权力,这是“以人为本”的需要。“以人为本”,即所有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和规范的主体,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严、幸福和全方位进步,应当成为个人、群体、社会和政府的终极关怀。[⑦]权利是人的自由、人格的具体化、客观化的表现,对权利的侵害也就是对人的人格和自由的侵害。在长达数千年的中国历史上,农民从来不被当作真的的人,他们只是被驱使的奴隶。新中国成立后,农民翻身成了国家的主人,而且是村自治组织的主人,农民需要学会制约村官权力的权利,以保护自己免遭其侵害。同时,农民群众是村官腐败的直同意害者,他们对腐败风险的感受最直接,反腐败的愿望最强烈;他们又是反腐败的直同意益者,他们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也最高。所以说,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到反腐败的斗争中,是村官反腐败工作的生命力所在,农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反腐败的力量源泉。
2、以村民权利制约村官权力,这是“权利本位”的需要。在产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发达的现代社会,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而非以权力为本位的。权利本位不不承认权力的存在,所不承认、否定的是权力“任性”,因而,与权利本位相呼应的势必是权力制约。[⑧]在国内,国家的所有权力是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权利的主体。因此,在权利本位范式中,权力源自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权力应以权利为界限,权力需要由权利制约。[⑨]依据国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规定,村官是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官的权力源自村民的权利,因此,村官权力应服务于村民权利,应以村民权利为界限,需要由村民权利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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