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消费信贷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点击数:163 | 发布时间:2025-06-03 | 来源:www.mbhsjg.com

    [摘要]文章讲解了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与拟定《消费信贷法》的必要性,剖析了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的法律问题,并对国内消费信贷法的调整对象、立法原则与消费信贷的立法对策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字]消费信贷;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立法



    国内现在还没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目前国内调整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如《个人按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方法》、《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方法》《信用卡业务管理方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方法》、《关于拓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建议》等,这类“管理方法”和“指导建议”均未达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层次。目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飞速进步,呼唤国内消费信贷法尽快颁布。对消费信贷法律问题进行考察和研究,能拓宽经济法学尤其是金融法理论研究的新视线,可以为现在国家立法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拟定有关消费信贷法规或消费信贷政策提供理论参考,同时还可以为城乡金融机构和有关商业企业拓展消费信贷业务,扩大国内消费需要,创造好的社会环境与法制环境。本文拟就消费信贷与消费信贷立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1、消费信贷及其社会效应

    消费信贷,是指金融或商业等机构向有肯定支付能力的买家调剂资金余缺的信贷行为和信用关系。消费信贷不止是一种信贷行为或放贷业务,而且是一种信用关系,它不只包含贷款信贷,而且包含销售信贷等多种形式。消费信贷的对象一般只不过个人或家庭买家,不给集团消费提供消费信贷,这是各国法律所采取的常见作法。

    消费信贷可以说是一种古老的信用形式。伴随销售产品的市场的出现,也就产生了消费信贷。消费信贷的产生和进步,是社会生产力进步和大家消费结构变化的客观需要。生产和消费的矛盾运动,致使了消费信贷的产生和进步。当一个社会的经济形态由比较发达的产品经济进步到高度市场化的产品经济即市场经济时,市场和消费的矛盾也就更为突出,消费信贷也就更有其存在和进步的必要。伴随生产力的进步,大家生活质量的提升,消费品的提供结构发生了非常大变化。很多高端耐用消费品纷纷上市,一般收入水平的个人或家庭短时期内很难凑齐足够的款项,有必要借用于消费信贷才能达成购买愿望。对于工业和贸易来讲,假如没保障买家可以提前达成购买愿望的消费信贷法律规范,很多较高价值的产品和劳务,如汽车、住宅、假日旅游等,就不可以被成功地供应。为一项销售或劳务提供信贷,已成为企业品牌营销过程本身的组成部分,这是由于从消费信贷买卖中可以派生出双倍收益。第一可从产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中获得收益,第二可从信贷商业中获得收益。消费信贷可在肯定程序上缓和买家有限的购买力与日益丰富的产品或劳务的销售之间的矛盾,更好地改变人民的生活;同时,也能发展销售市场,促进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因此可以说,产品市场是消费信贷产生的基础和首要条件,消费信贷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进步起来的,反过来有序的消费信贷活动,又势必促进市场经济的兴盛和进步。

    在资本主义社会,商人采取赊销方法向个人买家供应产品,这便是消费信贷的雏型。但,在19世纪以前,消费信贷大多打造在个人信誉的基础上,债务没规范化,偿还协议也常常没采取书面形式。到了19世纪,在美国已有买家开始用分期偿还贷款方法购用户具等耐用消费品。首次世界大战后,消费信贷第一在美国广泛兴起。后来,消费信贷在其他发达国家,尤其是在英国和西欧广泛地进步起来。前苏联和其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零售业采取分期付款方法销售产品。总之,消费信贷的产生和进步,与都市化的形成、劳动阶层地位的提升、耐用消费品购买量的增加,与专业化放贷规范的发达等方面有着密切联系。

    国内在20世纪50年代上半期,商业部曾借助分期付款的方法来解决某些产品的销售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在城市过去设有“小额质押贷款处”,办理城市居民小额生活贷款。后来,消费信贷一度被取消。
    80年代初,商业部曾决定对一部分价格较高的耐用消费品,拓展提前交货分期收款业务。
    90年代上半期,上海出现了第一家拓展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上海银通信托咨询公司。伴随国内城镇住房规范改革的深化,住宅产品房的销售已经开始使用分期付款、银行按揭等方法。上海等地还将设立专门从事住房按揭业务的住宅银行。伴随有关法规的颁布,国内商业银行将都可以从事住宅按揭业务。近几年,国内的住房抵押贷款累计已达数百亿元。汽车工业要进步成为国内的支柱产业,轿车需要进入个人消费范围,消费信贷对培育个人轿汽车市场场具备要紧意义。同时,消费信贷也是目前国内扩大内需,开启城乡市场的一个要紧的经济杠杆。可以预见,在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消费信贷在国内或有一个大的进步。

    消费信贷进步到目前,已形成了很多类型。依据消费信贷的外在形式,可以将消费信贷分为销售信贷和贷款信贷。

    销售信贷是指债权人采取多种形式推迟所提供的产品或劳务应得价款的出货的协议,典型形式有租购协议、附条件销售协议和信用销售协议。租购协议是一种大概购买的租用产品协议。这种租购协议是出租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是出租人,承租人只获得限制物权。善意第三人不可以从承租人那里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为承租人分期给付租金,承租人最后大概购买标的物而获得其所有权。附条件销售协议是指价款支付后或者某些约定的其他条件和义务履行之后,所有权才转移给购买者的产品销售协议。现实日常,附条件销售协议几乎专门用于分期付款销售。信用销售协议亦称赊销,是通过分期付款方法付款,但没任何将所有权延迟出货给购买者的条约规定的销售合同。销售信贷的实质,是产品的供应者以产品的实物形式向货物的购买者提供信贷。

    贷款信贷则是指存在于贷款形式中的所有信用。事实上,某些种类的消费信贷买卖,非常难随便归是以上销售信贷或贷款信贷的范围,如消费信用卡等。除此之外,依据消费信贷买卖物的种类,还可以把消费信贷分为动产消费信贷和不动产消费信贷。动产消费信贷把动产作为消费信贷买卖的标的物;不动产消费信贷则以不动产作为消费信贷买卖的标的物,主如果指房产的分期付款消费信贷。

    大家要想全方位知道消费信贷,还需要正确认识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所谓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是指作为社会成员的买家,运用不相同种类型的消费信贷消费产品或劳务,给他本人、其他社会成员和整个社会带来的有利和不利影响。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大家不难发现,运用商业尤其是金融和其他信用代办所提供的范围广泛的、不同类型的消费信贷,对完成买家的购买决定是相当有益的;消费信贷对买家提供的明显好处是:在他一个人存够钱之前,他就能用产品或享受服务;大部分买家通过使用合适自己财力的消费信贷规模,适度消费;在提升生活水平的同时,提升自己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形成良性循环,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这就是消费信贷的正态社会效应。其次,大家也应该看到消费信贷的缺点,买家可能招致超越他的财力的债务。用消费信贷的买家或许要很久约束自己,限制他用其他产品或其他劳务的自由,他不能不承受一个高的负债率。买家尤其是低收入阶层的买家,可能遭受失业、薪资降低、疾病、事故等状况下的具体风险。失业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减弱或剥夺了买家按合同履行债务的能力,大概使买家走上倾家荡产的道路,带来肯定的社会问题。消费信贷的负面社会效应这样来看一斑。发挥消费信贷的正态效应,抑制消费信贷的负面效应,是消费信贷立法所锁定的要紧目的之一。

    2、拟定《消费信贷法》的必要性

    消费信贷需要法律规范和调整。用消费信贷法律对消费信贷予以调整,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作法。使用方法律方法调控消费信贷,是很必要的:第一,这是充分发挥消费信贷正态社会效应、限制其负面效应的需要。消费信贷法对信贷保险的规定,对“冷却期”或撤回权的规定等等,都有益于发挥消费信贷的正态社会效应。第二,这是保护买家权益的需要。消费信贷的以下有关问题,都需要由法律予以规范,保护买家免受消费信贷框架内的不公平合同条约如违约金条约的制约;在高利贷状况下,对买家予以帮助;保护买家免受欺骗性广告、不公平市场、非真实承诺的损害,等等。第三,这是同消费信贷范围中的非法行为作斗争的需要。消费信贷范围常常出现以下非法行为:放贷人雇佣代理人和营销推广员上门兜售信贷;放贷人使用高压方法营销推广信贷;必要财产的抵押率超越标准;债务人用过多的化名;信贷经纪业和债务收取中常有害群之马,等等。此类非法现象,都需要通过拟定消费信贷法律予以明文禁止。

    拟定《消费信贷法》,也是加大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一个国家消费信贷的规模,决定于就业和收入情况、商品种类与这类商品销售的角逐程度。只有在大多数人口可以获得按期收入如周薪、月薪的地方,消费信贷才是可行的。同时,这类人口的收入需要达到支付得起相当昂贵的消费的程度。二战后欧洲和美国等国家,随着着收入的增长,消费信贷得到飞速进步。国内现在占人口总数大多数的农民尚没按期收入或收入不稳定,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也还买不起特别昂贵的消费品或劳务。故国内现阶段尤其是在农村尚不完全拥有飞速进步消费信贷的客观经济环境和条件。但,伴随城镇住房规范改革的深化和汽车工业的崛起,国内消费信贷将会有一个飞速进步的时期。因此,在国内加快研究和拟定《消费信贷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乡居民消费生活的客观需要,不只有益于促进贫困区域人民消费生活的改变,能够帮助提升城乡居民消费生活的水平,而且是进步国内高等教育事业的需要,是深化城镇住房规范改革的需要,是打造国内汽车支柱产业的需要;尤其是加快拟定和颁布《消费信贷法》,对促进国内现在住房产品化、加快汽车产业化进程,与扩大内需、活跃市场、刺激国民经济稳步进步等方面的积极推动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3、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的类型划分

    分期付款销售,是指分两次或两次以上付款偿还货款的销售,是消费信贷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形式,在消费信贷中占有相当要紧的地位,因此有些国家也把分期付款销售称为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美国消费信贷总额中有80%是分期付款销售。分期付款销售方法一般用于以下各方面:一是汽车贷款,1955年至1970年,在美国近2/3的新车都是用这种贷款购买的;二是其他耐用消费品贷款,如购用户用电器、汽艇、珠宝、家具等;三是住宅修缮和家居现代化贷款,这种贷款期限较长,至少是5~7年;四是个人贷款,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以外的所有个人开销,诸如还债、纳税,还有教育、旅游、汽车维修、医疗、丧葬等成本。在海外,提供这种贷款的机构包含商业银行、销售金融公司、消费信贷公司、信贷协会、储蓄与放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当铺老板和其他金融中介组织或机构。

    从推广方法的角度,可以把广义的分期付款消费信贷分为如下四类型型:狭义的分期付款方法。这种方法以先出货产品为特点,也就是说,购买者给付初次货款金额后,销售者马上产品出货购买者占有,将来按期给付所规定的货款,一般以月为单位。限制性贷款方法。这种方法由与分期付款销售者有缔约的银行贷款给予购买者,购买者以所贷之款购买产品,将来则由购买者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预付款方法。这种方法是购买者预先向销售者按期给付肯定的资金,达到中间的肯定次数时,才获得产品的所有权,其后的价款则依一般分期付款的方法给付。发行产品券方法。这种方法是由购买者按其职别或区域组织一个消费团体,与产品券发行团体缔结协定,购买者从产品券发行团体获得产品券后,凭产品券向代理店购入必要的产品,代理店则以该产品券向产品券发行团体收回价金,产品券发行团体则向买家团体的负责人收回其负责采集的价金。

    依据担保方法的不同,可以把分期付款消费信贷分为:附条件销售、信用销售和抵押型分期付款销售。附条件销售。附条件销售协议是销售者保留所有权直到价款付清为止的合同。这种合同在购买者违约状况下,一般授权销售者终止合同并重新占有产品。这种所有权保留虽然是一种担保形式,但不是物的担保。直到购买者付清款项后,所有权才转移给购买者。这就意味着在付清款项之前,没销售者的赞同,购买者是无权处分产品的。信用销售。在信用销售合同里,没关于价款付清之前由销售者保留所有权的条约,与其他形式的销售一样,购买者刚开始就获得所有权。如此,无论购买者是不是已根据合同付清价款,受信用销售合同约束的购买者可以自由地重新销售该产品,或者采取他所期望的其他处分方法。然而,信用销售合同一般包含了在购买者处分产品状况下催交全部未偿付的价款差额的条约。只须所催交的价款差额严格限制在未偿付的本金范围内,法律一般规定合同的这种条约可以强制实行。抵押型分期付款销售。在这种分期付款销售里,购买者刚开始就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需要在标的物上设定销售者的首次序抵押权。动产抵押须登记方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国内《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购买者出售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标的物,应当公告作为抵押权人的销售者,并将出售物已经抵押的状况告知受叫人。作为抵押人的购买者未公告销售者或者未告知受叫人的,出售行为无效。购买者出售作为抵押物的标的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销售者清偿未偿付的价款,不足部分由购买者弥补。

    4、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的担保

    “物先出货型”分期付款消费信贷,是最典型的分期付款形态。在这种消费信贷种类里,购买者向销售者分期给付货款;购买者一般在给付初次货款金额的同时,销售者将标的物出货给购买者。销售者对购买者授与了信用,销售者也就承担了不可以收回价金债权的风险。对低收入购买者或高价产品,销售者所承担的风险更大。销售者为了防范这类风险,可以在缔结合同前对买主作完全的信用调查。但假如对购买者的信用调查越是严格实行,就会对购买者的经济情况越加看重,这无疑会致使一些分期付款买卖做不成。因而在实质操作中,信用调查只能在达到一定量时,由双方订立合同,在合同中对价金债权的担保作出规定,这就成为销售者确保收回全部价款的非常重要的法律方法。

    分期付款销售中的担保方法,可以有如下三种方法:第一种是设定抵押权的办法,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购买者,同时在该标的物上设定销售者的首次序抵押权;第二种是所有权保留的办法,即虽由购买者占有、用标的物,但销售者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直到各期价款付清为止;第三种是设定保证的办法,即由购买者占有、用标的物,由保证人对价款全部付清向销售者承担保证责任,什么时间或那种情况下所有权发生转移,由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设定抵押权的办法,比较符合分期付款销售双方当事人的本意。购买者获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销售者也获得了价金债权的物权担保。但在实质的分期付款买卖中,设定抵押权的办法并没被广泛使用,即便是不动产的分期付款销售也是这样。缘由主要有两个:一是设定抵押手续麻烦,要负担手续费;二是抵押权达成的手续相当烦琐,效率不高,抵押权人视抵押权实质为畏途。

    所有权保留的办法,既可让购买者对标的物享有占有、用、收益的权利,又可促进购买者付清剩余价金,故在分期付款销售中广泛使用这种办法。所有权保留办法的不足之处,是对价金债权的担保不够有力。而且国内《担保法》也没认同这种担保方法。因此在以后的消费信贷立法里有必要予以确认。因为所有权保留与人的担保、物的担保、资金担保均没一同之处,故在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法基础上,增加好友的担保方法是有必要的;也可以考虑对所有权保留打造正式的登记机制,以增加这种担保方法的有效性。

    设定保证的办法,是担保价金债权的一种常见的方法。由于所有权的转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故设定保证的办法大概与所有权保留的办法合并用。如此,附条件销售就包含纯粹的附条件销售、保证型附条件销售两种形式;信用销售也可以分为纯粹的信用销售、保证型信用销售两种形式。目前海外消费信贷立法规定的重点,均趋向于对分期付款销售设立担保形式,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关于附条件销售里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问题,传统看法觉得,附条件销售里的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也就是说,在购买者没全部付清标的物价金时,销售者是所有权人,购买者只有占有、用和收益等权利。这种看法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附条件销售实质上是交易合同,可以把购买者视为“准所有人”,把购买者的权利作为“附条件的所有权”。

    5、国内消费信贷法的调整对象

    就现在大家手里所学会的资料来看,世界上最早拟定的综合性消费信贷法律,是美国1968年颁布的《统一消费信贷法典》。美国在1969年又颁布了《消费信贷保护法案》。英国在1974年拟定了《消费信贷法案》。德国在1991年1月推行了《消费信贷法》。这说明大部分国家倾向于拟定综合性的消费信贷法律。但也有一些国家仍然适用特别性的消费信贷法律,如日本1961年公布、1972年修改的《分期付款销售法》;也有些国家把分期付款销售当作一种商业销售方法,如韩国把分期付款销售规定在《批发、零售业振兴法》之中。综观外国消费信贷立法状况,结合消费信贷的定义,大家可以觉得,国内消费信贷法是指调整在金融机构或商业等机构对有肯定支付能力的买家提供信贷过程中所形成的消费信贷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上述消费信贷法的这一定义中,大家可以发现,消费信贷法主要调整以下三种信用关系:金融机构与买家之间的贷款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是一种银行信用,具体表现为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目的的个人贷款、透支信贷等。商业等机构与买家之间的销售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是一种商业信用关系,具体表现为分期付款销售、非分期付款销售、耐用消费品的出租。出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信用形式,但耐用消费品的出租也要依赖出租业主对买家授与信用才能进行。外国一般把出租称为租购,并将它纳入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买家、金融机构、授与机构三者之间的信用关系。海外把这种关系一般叫做“债务人—债权人—提供商协议关系”。在消费信贷范围,这种信用关系的运用范围日益广泛,具体表现为限制性贷款、循环成本帐户、支票买卖、信用卡等,房产分期付款也是这种形式。除此之外,国内消费信贷法也调整买家参加消费信贷交易平台发生的辅助信用关系,如分期付款购买居间合同、代理人佣金、债款收取等辅助信用关系,消费信贷法都应予以规范。

    国内消费信贷法立法在确定其调整对象时,一方面应严格限制在“消费信贷”的范畴内,商业买卖、国际贸易中的信用等都不是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其次,国内消费信贷法应立足于拟定为一部综合性的、协调统一的《消费信贷法》,由于这是世界各国消费信贷立法的基本趋势。国内《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应涵盖以下内容:分期付款销售、非分期付款销售、限制性贷款、透支信贷、信用卡、用于个人或家庭目的的房产买卖和辅助信用业务等。是不是应把针对买家的出租业务纳入《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应结合国内的实质状况作进一步的研究。

    6、国内消费信贷立法遵循的原则

    消费信贷立法原则,是指反映消费信贷活动和消费信贷关系客观需要的、贯穿于消费信贷法律规范之中的基本指导思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内拟定《消费信贷法》需要贯彻下列指导思想:

    充分保障参加到消费信贷关系中的买家权益原则。消费信贷法是作为部门法的买家保护法的一部要紧法律,具备买家保护法的一些一同特点。纵览大部分国家的消费信贷立法,大家发现,这类立法里回荡着一个强烈的声音:充分保护买家权益。大部分国家立法中的以下这类内容都是为了保护加入到消费信贷买卖中的买家权益:如运用广告作为买家教育的方法、预防用欺诈和高压方法签订消费信贷合同、授与买家对消费信贷合同的撤回权、限制消费信贷合同中的违约金条约、限制放贷人对分期付款信贷合同的解除权,等等。这类内容已成为各国消费信贷立法的一同内核,大家应充分吸收海外立法中的这类先进内容,结合国内国情,为我所用。

    引导买家科学消费的原则。国内《消费信贷法》应付消费信贷合同标的物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对可消费的产品或劳务,依据国家经济和社会进步规划,明确规定什么鼓励消费,什么限制消费。第一,要通过消费信贷业务加快现代化消费结构的打造。以机械和电子商品为核心的技术密集耐用消费资料占有较大比重,是现代化消费结构的要紧标志。进步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消费上的差距,主要也就表目前高端耐用品在消费中所占的比重不同。因此,国内《消费信贷法》在对分期付款销售作出规定时,可以由行政法规明确列出“分期付款销售产品”大全。第二,要通过消费信贷方法加速恩格尔系数的降低。所谓恩格尔系数,是指一个居民家庭平均食物支出在其平均收入或平均消费支出中所占的百分比数。国内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商品经济模式,致使了城镇居民家庭吃、穿、住、用、行消费支出比率紧急失调,“吃”的消费支出占了大头,而“穿、住、用、行”的消费支出只占了小部分。在国内假如不推行住房产品化,不实行“居者有其屋”的计划,则恩格尔系数将长期居高难下。因此,国内消费信贷法应付打造城镇居民购房消费信贷规范,作出完备的规定。第三,要通过消费信贷业务活动引导城乡居民消费向着科学、文明、健康的方向进步。《消费信贷法》应规定信用业务需要坚持鼓励科学消费、支持健康消费、倡导文明消费的方向,反对愚型消费、迷信消费等所有不科学、反文明、非健康的消费。

    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生产进步的原则。国内《消费信贷法》应该规定,普通的消费信贷主要应面向大件耐用消费资料市场,要通过运用消费信贷杠杆启动耐用消费资料市场,促进耐用消费资料生产经营行业及其与之合适套的有关行业飞速壮大起来,使产业结构向着耐用消费资料方面倾斜,从而逐步消除目前社会上存在的在传统产业里的过度投资现象。国内目前的传统加工制造业过分膨胀,资源借助率低下,市场疲软,过度角逐,而技术装备好、市场前途远大的新兴产业明显薄弱。国家要运用消费信贷杠杆激活技术密集型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推进国内产业结构向技术水平的高级化进步。借助消费信贷方法扩大耐用消费品的消费范围和消费数目,使工业进步打造在有效和高产出基础之上,是消费对生产和流通反用途力的正态效应。但假如对消费信贷杠杆运用不当也会给社会经济带来负面效应。因此,《消费信贷法》要禁止用增加货币投放来扩大消费基金,以刺激城乡居民的消费;要科学地控制好全国消费信贷总量,把握住消费与积累的适度比率关系。

    7、对国内消费信贷立法的若干对策和建议

    目前国内消费信贷立法研究的要紧内容之一,就是要认识和借鉴世界各国消费信贷的立法经验。美国、英国和西欧各国在消费信贷立法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欧盟在1986年颁布《消费信贷指令》以前,曾组织专家对欧盟各国买家法作了大规模的分别研究和综合比较研究,获得了一系列研究成就。借鉴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英国和其他欧盟国家消费信贷立法的经验,结合国内具体国情,笔者特对国内消费信贷立法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1 应依据买家买卖的实质和功能来规范买卖行为,而不是依据买卖行为的形式。用贷款购买产品的行为,与分期付款销售行为,形式上是不一样的,前者属贷款信用,后者属销售信用;但其实质和功能是一样的,都是消费信贷。对这两种买卖行为,应由一部法律统一规范和调整。

    2 要采取适合手段保护信用买卖中的买家的权益。具体说来,第一,法律要对消费信贷合同的订立予以规范,而不是重视于合同不履行时对买家的救济。应防止草率的信用买卖。规定合同签订后在“冷却期”内买家没撤回合同,合同方生效。让买家有空闲考虑,是签订一个合同,还是取消它而不冒支付利息、损失赔偿和违约金等等的风险,这对保护买家权益是非常有必要的。第二,在消费信贷广告和合同要约等方面,应该规定某种最低信息和公布需要。这个需要的中心内容是告知买家有效的信用本钱,让买家可以比较不同形式的消费信贷的本钱和不同销售者所提供的信用的本钱,以便决定使用合适我们的信用形式;同时,规定最低信息和公布需要,也可限制对信用买卖中的买家的名目繁多的收费。第三,对买家提前付清帐款,法律应规定扣除相应的利息和有关的成本。第四,应付分期付款信贷放贷人的解除权作出限制。一般应规定,不符合以下条件放贷人不能预告解除合同:即买家完全或部分延迟支付致少两期相连的款项,延迟支付的款项达到信贷总额或分期付款价格的10%以上。

    3 对第三人的权利应采取适当的政策。对受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约束的购买者能否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应拥有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转移所有权至第三人,都应采取适当的政策。在这个问题上,应充分考虑维护买卖的安全性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4 应付消费信贷买卖的担保作出规定。对分期付款销售中所有权的转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使用其他担保方法。对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法的具体操作,可以考虑对所有权保留打造正式的登记机制。

    5 在以后国内拟定《消费信贷法》时,是不是有必要拟定和拟定什么样的控制消费信贷利率的规范,尚值得研究,拟定控制利率的规范的尝试,在欧洲被证明是不成功的。鼓励角逐,让利率市场化,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西方对高利贷问题曾作过富有现代精神的探讨,这是值得大家研究和借鉴的。

    6 国内在拟定《消费信贷法》时应规定,依据国家金融政策,国家有关部门有权干涉消费信贷总量。

    7 对《消费信贷法》的推行应规定相应的行政执法机构。建议由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此职责。为了保障买家的权利,对消费信贷规定某些行政管理规范,有时是必要的,但管理条约不适合过于详细。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表明,管理条约过细可能不只致使很多繁琐管理程序的产生,而且限制了某些买家群体对消费信贷的享有,有碍消费信贷活动的广泛拓展。



    [参考文献]
    [1]周显志·消费信用立法初论[A] 长沙:《财经理论与实践》 1997 1
    [2]黄玉俊 中国金融新业务知识汇总[M] 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
    [3]于光远 经济大辞典[M]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 [4]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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